权利大于法律:谈谈房价下跌的退房问题

作者:柳鲲鹏2008-09-0718:09:47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社会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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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仅仅从法律上来看房价下跌,则退房是完全违法的行为。但是人有安居乐业的权利,而权利大于法律,法律为权利服务,所以退房是完全有道理的。所以必须争取自己的权利,才能挽救自己和后代。需要任何权利是社会性的,本身具有集体属性,人只有在国家概念下才能讨论权利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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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利大于法律:谈谈房价下跌的退房问题

 

柳鲲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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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9-6

 

关键字:房价 法律 权利

简介:仅仅从法律上来看房价下跌,则退房是完全违法的行为。但是人有安居乐业的权利,而权利大于法律,法律为权利服务,所以退房是完全有道理的。所以必须争取自己的权利,才能挽救自己和后代。需要任何权利是社会性的,本身具有集体属性,人只有在国家概念下才能讨论权利的问题。

 

 

  最近看到一个消息,上海某个楼盘因为房价大跌,部分业主集会要求退房。当然这其中说楼盘原来就承诺一段时间内无理由退房,而且所谓的精装修也有问题。这里不讨论这个细节,而是问,在房价下跌之后,有没有理由要求退房呢?

  其实大多数人心里明白,如果不考虑欺骗因素,房价下跌要求退房,从法律上来说完全站不住脚的,没有一点可行性。如果这个要求可以成立,那么房价上升时,楼盘是不是就有理由要求收回房子呢?这显然是不行的。如果这也行得通,那所谓的交易就完全没有可靠性了,一看到自己卖出的东西涨价就上法庭要求回收,那谁还敢买东西啊?

  但是房价下跌,看着自己的血汗打了水漂,这无论如何都让人觉得荒唐,觉得气愤。如果仅仅从法律上来理解这个问题,显然是说不通的,退房是完全违法的行为。仅仅?难道说还有其他方法解决这个问题?是的。从什么方面?从权利方面。法律目的是什么?显然不是为了什么法治,而是为了实现正义,也就是人的正当权利。如果有些贪官制定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怎么办?自然要作废。如果法律对全体人民不利怎么办?当然也要作废。为什么?因为跟人民的权利冲突。

  从国家当局的角度来说,必须保证人民安居乐业。如果仅仅是制定一些有利于某些少数人的法律来建设“法制”、“法治”社会,却导致人民负担深重,生活水深火热,显然是狗屁不通,本末倒置,这些对人民不利的法律完全是错误的——错误的东西自然可以否定。

  从交易方面,当局要建设良好的环境保证企业有适当的利润,但是却不能任由某些官员纵容甚至勾结某些企业掠夺人民财富。一旦发现某些企业利润过高,当局就要适当的进行调整,以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。

  从生存来看。如果是人的生活必须品,人民即有权利要求此产品必须以接近成本甚至无偿的提供,比如灾区人民有权利要求当局无偿提供食品、水、住所。时代变了,不能仅仅要求自己象猪一样吃饱就算完事,要活得是一个人才行,所以任何人都有权利要求当局(特别提醒是要求当局,不是要求某个人)保证自己起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水平,即使自己没有钱。

  经过分析之后,可以自然的得出结论: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,某些交易虽然是合法的,却自动的就没有法律效力,作为人民的一员可以随时要求作废。那么现在就要问,房价问题是不是符合这三个条件呢?当局要不要保证人民安居乐业?要;房价是不是过高?是;住房是不是人民生活必须品?当然是。所以,如果房价下跌,人民就有权利要求退房!

  

  有权利要求退房?某些官员和房地产企业听了大惊失色:那吾不是太倒霉了吗?这话可不能这么说,之前侵吞那些超额利润的时候,怎么不说人民太倒霉了呢?通过某些不正当手段发财的时候,怎么不说自己太可耻了呢?

  

  有些人会注意到,房价下跌能够退房的理论基础,是权利大于法律,法律为权利服务。反过来说,鼓吹法律至上,任由法律超越权利,要么是被洗脑欺骗,要么就是企图把人民变成奴隶,任人宰割——奴隶社会不就是只看法律不管奴隶死活吗?那可是实实在在的法治社会,奴隶主可以随时随地的法律。但是任何权利是社会性的,本身具有集体属性,人只有在国家概念下才能讨论权利的问题。否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。

  多说一句,譬如游行这个事情,当局是没有资格说什么“要经过批准”的,因为游行是人的天然权利。当局只有配合的份,以保证游行能够顺利进行。所以特色当局的某法完全是狗屁不通。

  放弃自己的权利,就等于放弃一切,自愿被别人奴役;争取自己的权利,则可以挽救这个社会,同时挽救自己和后代。

本文作者:柳鲲鹏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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